其实所谓的再审,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从court list的措辞来看,这是一个call-over hearing, 就是一个依据法官导向而开庭的听证会,这说明此案还未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明日清早同一法庭Stirling Gardens开庭,由法官Chapman听审,注意此法官为Magistrate而非Judge. 从早晨9:15起共有三十个案件排队庭审,D.A.Wright排在最后一个。此审理过程不会超过15分钟。
不过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明日庭上Wright的律师需出示一切可用证据。假如成功申请priviledge,则此证据不向公众开放,我们也无法获得。接下来再审怕是要再等一个月,正式的判决书出来要再等一个月。
我有些失望,但也是意料之中。澳洲处理种族矛盾问题曾吃过大苦头,和土著人闹得最大的一次要数Native Title, 就是把土著人的土地与权益通过立法归还给了他们。这让我想到诸葛亮擒孟获的故事。再后来白人长了记性,服了软,用温和的方式解决冲突,但他们骨子里的自傲与不屑至今从未改变。我曾试想,假设同样的故事反过来发生,一个华人男性奸杀了一名白人女大学生,结局是否不尽相同?至少审理过程不会这么拖沓冗长吧,期待人们遗忘。再者说,华人与白人的关系,毕竟不同于土著与白人的关系。留学生给澳洲缴纳超过当地人几倍的学费,贡献不言自明。然而从这个方向去探讨我们的权益毕竟有些缺乏说服力,有些像匪帮理论了。
有关判决,其实也无太大追究的必要。任何判决都会自圆其说,无论判决的方向如何,尤其精神病判决本身与证据离得很近,可说其判决就是证据本身,带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一份判决写得如何,往往要看法官的写法。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一套写法,每个人都代表正义,而又毫无疑问地存有个人偏见。一般来讲分为几类。一些判决从事实陈述到逻辑推断都完美得无懈可击,但就像我曾发上来的那篇几只青蛙扑通几声跳下水的骈文,是篇不折不扣的大废话;另一些判决写得像《心灵鸡汤》一般,让人乍一看潸然泪下,再仔细一琢磨却发现逻辑狗p不通;还有一些把公众利益扯进来,把舆论导向扯进来,越写越远,洋洋洒洒几十页让人看得发困。好的判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往往是毫无争议的判例才会出现。如果非要说某位法官能给出几乎完美的判决书,那要数Kirby J和Dixon J吧,都是最高法院的七人之一,前者至今活跃在法庭,有人认为他有当总统的潜质;后一位年代久远,却开创了澳洲里程碑式的案例无数。当然,把他们看作权威,也是我的个人偏见而已。
文字其实不能代表什么。因为聪明的人分为三六九等,最高层的聪明会以巧舌把低层的聪明批得体无完肤。每个案例判决的过程,只是一些业界的人(姑且认为他们聪明些)给一道难题做出一个最聪明的解法。然而聪明与否与良知并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