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
1. 公费就读的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的人员自费出国留学,除侨眷外,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年限。公费就读的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也可申请自费留学。申请自费留学的高中毕业生和自费大学生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 按规定须完成服务年限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员,其入学前已有的工龄以及确已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在职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年限,均可以按规定折算成服务年限。
3. 按规定须偿还在学习期间由国家负担的培养费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出境之日起8年内回国服务的,可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4. 国内在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学籍规定努力完成学习、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习自费出国留学。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自费出国留学的,应由所在学校报经省教委同意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方可以受理。
5. 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和非亲友资助的在职、在学人员出国留学,均应纳入公派出国留学范围。对其中有些不宜公派,或者所在单位不能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6.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及具有相当于同等职称以上的其他人员,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纳入公派范围的自费留学人员,无论其经费来自亲友还是外国学校和机构的经济资助,都要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如个别需办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报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安部门方可按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7. 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国内或内地的眷属,不论是在校本科、专科学生、应届毕业班学生或在校研穷生(研究生招生时有关学校规定不能中途自费出国留学者除外)只要取得正当可靠的经济担保证书和入学许可证,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具体的政策规定,又分直系眷属与非直系眷属而有所区别:(1)凡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入(以下简称六种人)在国内或内地的直系眷属:配偶及子女、孙儿女(含配偶)、外孙儿女(含配偶)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免收培养费,免除服务期。(2)六种人在国内或内地的非直系眷属,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已毕业的在偿还培养费后,亦可免除服务期。(3)在职职工属六种人若申请出国自费留学,则由所在单位按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上述对象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时,须递交由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并经省级侨务部门和台办审核盖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