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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教育部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中国在外自费留学生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并首先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进行试点。首届(2003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共奖励了95名自费留学生。2004年,奖励国家从5个扩展到28个,奖励规模从2003年的95人增至204人。“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已经成为祖国关爱自费留学生的体现之一和联系自费留学生的纽带与桥梁,受到广大自费留学生的欢迎,也受到国内外媒体和有关人士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赞誉。本期刊登的《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对该奖项奖励对象、申请和评审程序、奖学金的来源、数额及发放办法等做了详尽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为加强管理,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四条:获奖者原则上不能连年申报。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到我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领取申请表格,并据实填写,一式三份以邮寄或面交方式交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有关自然情况作资格审查,对申请人思想素质、所学专业及学业表现进行择优筛选。对在高科技领域学习或在科研学术领域有新突破、新成果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根据留学基金委拟定的各馆区奖学金推荐人选计划,各教育处、组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在教育处、组网站对推荐人选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进一步听取广大留学人员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留学基金委,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留学基金委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向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具体工作由我驻外使(领)馆落实。  
  第四章 奖学金的来源、数额及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