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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教育部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益,启动基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直接登录网站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随后将由本单位盖章的申请单位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五条 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者年龄在45岁(含)以下;

  2、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

  3、申请者出国留学时间在一年(含)以上;

  4、申请者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5、申请者以前未获本基金资助;

  6、申请者回国后两年以内提出申请;

  7、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附件齐全。

  第七条 采用专家网上评审的方式,由评审专家建议是否资助及 资助金额。专家评审时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1、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的急需程度;

  3、申请者工作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

  4、申请者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的软、硬件支撑条件;

  5、申请课题的作用、意义及先进性和可行性;

  6、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八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订资助名单及资助强度,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第九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人选,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书面通知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同时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对未获资助的人选不单独反馈意见。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启动基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启 动与立项,不得用于出国、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各单位对启动基金应单独建帐,不得提取管理费,并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管理;获资助者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下,按批准的使用计划自主支配,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