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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时间: 920812

【分类号】 1127019241

【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920812

【实施日期】 9208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教育

【文号】

【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 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 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 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 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二、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 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 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三、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四、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
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 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六、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