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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过渡期移民法审核修正条例案公布

移民部公布新、旧法过渡期经济类移民审核办法修正条例,将允许 2002 年元月 1 日以前递件的移民申请案,按照一套修改的通融办法审批,包括估计 10 万宗仍在审理的旧申请案,将有机会援引旧例审评。另外有些送件后撤销申请,和按新法审理曾遭拒绝的旧案,均可望「败部复活」,在不必重缴申请费的原则下,接受公平的审核。

据世界日报讯,移民部公布技术移民过渡时期移民法条例修正草案 (Proposed Changes to the Skilled Worker Transition Regulations),刊载在「加拿大宪报」 (Canada Gazette),从昨11日起至 26 日供各界评议。如果没有进一步修改,全案预定 10 月 31 日起生效。

修订条例生效后,有资格重新审核的移民应于 2005 年元月 1 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请。

修正条例草案主要针对魁北克以外的联邦经济类别移民,包括技术移民、投资移民、企业家移民和自雇移民共四类移民申案。凡是在 2002 年 1 月 1 日以前送件,并因追溯条例不公平处理而造成影响的案子,在这套新宣布的修正条例生效后,也就是今年十一月起,都有机会获得平反。

修正条例草案的主要审核办法如下:

①已递件,仍在审批中的旧案,将自动依据旧移民法规定来评估移民资格,评分底线为 70 分。如果按照旧例未通过,将另外再按照新移民评核标准审批,合格的底线是 67 分。技术移民以外的经济类独立移民,包括投资移民、企业家移民和自雇移民,在新法规范下,及格分数是 35 分。

②已递件,但后来申请人自行撤销的案件,修正条例拟提供补救办法。申请人须于 2005 年元月日之前,向加拿大驻外签证办事处提出重新申请要求。这类的申请者得面对旧例和新例两种评核制度,只要通过其中对申请人较有利的一种合格标准,就获得加国移民签证。

③已递件的申请案,但在 2003 年 3 月 31 日之后,被当局沿引新例批驳而遭拒的案子,也一样须于 2005 年元月 1 日之前重新申请,才有机会重审。评核的办法与第二项雷同。

④新移民法实施期间,部份经由联邦法院裁决饰回重审的申请案,得按照上述优惠办法审理。

据移民服务业界专家估计,面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追溯条例,先前已送件但被迫以新移民法审批的案件估计至少体 10 万宗,其中很多是华人移民申请者。此外,已递件但于今年 3 月至 6 月间遭拒的案件至少约有 2000 宗,因故中途自动撤销申请的案子为数达一万宗。

移民部统计显示,去(2002)年加拿大共吸纳 22 万 9058 名新移民,其中以技术移民为大宗的经济类移民占六成。

监于去年六月实施的新「移民暨难民法案」强调追溯效力,试图用新法条例处理旧案,引起各界一片强烈抨击之声。有些被迫面对较严苛新例的申请人不甘于接受不公待遇,或审理拖延造成时间和金钱损失,与移民部对簿公堂,结果法院裁决对移民当局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