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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移民动态:教育程度低者拒门外


  李时勤律师昨天表示,新移民条例的宗旨为确立更客观的移民评分标准,以减少移民官评分时的主观空间,新条例对永久居民在加国居住时间的规定也比现有条例更具弹性,然而新条例对申请人教育及语言能力的要求则似乎弹性不足,可能使那些对加国有贡献但教育程度普通的申请人被拒门外。

  华侨之声昨日在本那比丽晶广场举办新移民条例面面观座谈会,由容顺泉博士主持,邀请到邓安怡律师及李时勤律师分析新移民条例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为现场观众解答移民方面的问题。

  李时勤表示,新移民条例对永久居民在加国居住时间的规定较有弹性,现行移民条例规定,永久居民每年必须至少在加国居住六个月,才不会丧失永久居民资格,新条例则规定永久居民只须每五年在加国居住满两年,即可保有永久居民身分。新条例并允许永久居民受聘加国企业,调派海外工作时,以及陪同加籍配偶、伴侣或双亲(若当事人为儿童)到境外时,视同居住加国境内;但加国企业不得以帮助永久居民取得这项豁免为目的。

  新移民条例亦放宽担保人年龄限制及担保年数限制,新条例将担保人最低年龄限制由目前十九岁降低到十八岁,将担保配偶及伴侣的年数限制,由目前规定的十年缩短为三年,但担保儿童年数限制则更加严格,新条例规定担保儿童至少需十年,或者至儿童二十二岁为止,以其中较长时间为准。

  李时勤表示,新条例原意为增加移民制度的弹性,但对申请者教育背景及语言能力的要求过高,这可能使对加国有所贡献,但教育背景或语言能力较普通的移民被拒门外。

  邓安怡表示,新移民条例青睐高知识、高技能申请者,但加国需要如保姆等低技术移民,现有规定保姆来加工作两年后即可申请永久居民身分,而非高技术移民抵加后也可从事保姆工作,加国如不欢迎低技术移民,则低技术工作将由谁担任?加国应有更多元及全面的移民政策。

  李时勤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新移民条例对于保持永久居民资格的居住规定(五年中住满两年),与申请公民的居住规定不同,申请公民仍维持原有规定,申请人须在递交申请表时的前四年期间,在加国境内居住满三年以上。

  一位民众询问是否可经由母亲申请已结婚的姊妹来加?邓安怡表示,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子女来加,子女必须从未结过婚。李时勤表示,加国移民条例不计算成年子女(二十二岁以上)和已婚子女为家庭成员,与华人文化相异,但条例却符合西方人观念,给予同居人与配偶同等权利。

  另一位民众询问,她的母亲原居香港,后来成为美国公民,目前和女儿同住温哥华,女儿欲为母亲申请成为加国永久居民,母亲应从何处递件?邓安怡回答道,此案宜选择在美国递件,因为可享有较快捷审理过程,但当事人必须提出居住过六个月的地方的良民证,至于体检则可在任何地方办理,在等待审理过程中,其母仍可以探亲名义留在温哥华。一位民众询问,在本身没有收入情况下,欲申请其母来加,是否可行。邓安怡表示,担保人经济状况良好较为有利,尤其是老年人更需要他人照顾。邓安怡又表示,在申请亲属来加旅游时,担保人也须提出财力证明,但审理过程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来加旅游者是否在原居地扎根足够,以证明来加后还会返回原居地,不会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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