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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法对技术移民评分规定的摘译


评分标准
64. (1)评估一个属于联邦技术工人分类的技术工人,能否在移民加拿大后在经济上独立,按以下条件:

(a) 技术工人的所取得的分数必须不低于第(2)分项中所设定的最低分数。按以下的因素评估。
(i) 年龄,见66项;
(ii) 教育,见67项;
(iii) 语言能力,见68项;
(iv) 工作经历, 见69项;
(v) 加拿大雇佣证明,见70项;
(vi) 适应能力,见71项。

(b) 技术工人必须没有负债,携带到加钱款能够满足生活的最低需要,(见126项)。保证他们和其家人在登陆加拿大一年之内不需求助政府援助。


分数
(2)移民部部长应制定并向大众公布技术工人所需的最低分数,分数是在以下的基础上评估的:

(a) 目前正在处理的属于加拿大联邦技术工人类别中的技术工人案子的数量;
(b) 计划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技术工人人数,参见向国会提交的报告(移民法第94项);
(c) 潜在的,考虑到经济和其他因素,有愿望到加定居的技术工人。

在以下条件下可替代原有评估条件:
(3)不管技术工人得到或未得到所要求的最低分数,移民官在评估中,如果技术工人得到的分数不足以显示其未来在加经济独立的能力,可以借由对申请人在未来入境加拿大后经济上是否能够独立的可能性和其自身能力的评估来替代第一分项中所列举的条件评估。

监督机制
(4)按照第(3)项所做的评估必须有另外一位签证官一同参与。

一致性——适用的时间
65.在第三部分,在第63项和第64项中设定的要求和条件在一个移民申请递交时和签证颁发时适用。


选择尺度

年龄 (10分)
66. 从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年龄最多能达到10分。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a) 21岁以上45岁以下,10分;
(b) 20岁或45岁,8分;
(c) 19岁或46岁,6分;
(d) 18岁或47岁,4分;
(e) 17岁或48岁,2分;
(f) 17岁以下,48岁以上,0分。

定义

67. (1) 本项目中一些定义的解释。
“全职”
“全职”是在一个可以最终得到证书的教育计划中,每周至少15小时的课程时间。
“相当于全职”
“相当于全职” 意思是,在非全职学习中,所累积的时间达到全职学习的标准。

教育 (25分)
(2)申请人的教育分数最多能达到25分。具体评估标准见下:
(a) 完成初高中教育获5分,或,如果初高中教育未完成,有一年的证书或完成12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2年的全职教育;
(b) 完成初高中教育后,再多一年教育经历,获10分,或完成13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3年的全职教育;
(c) 完成初高中教育后,再多两年教育经历,获15分,或完成14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4年的全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