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通知的时限
〈〈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主在解雇一名雇员之前,应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雇员,使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凡属于《劳动标准法》管辖范围内的雇员,都有权要求雇主在解雇他之前,提前以书面通知他。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 连续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者;
2. 犯有严重错误者;
3. 发生意外事故不得不解雇职工时;
4. 聘用期已满时。
解雇究竟应该提前几天通知雇员呢?这要看雇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具体的规定参见下表:
连续工作时间 提前通知天数
三个月以下 不用提前通知
三个月至一年 提前一星期
一年至五年 提前两个星期
五年至十年 提前四星期
十年以上 提前八星期
如果雇主没有按规定提前将解雇决定通知雇员,雇员可要求得到工资补偿。例如,按规定雇主应提前两周通知而实际上没有这样做,则雇主要多发两周的工资给被解雇的职员。主要以佣金作为工资收入的雇员,他的平均工资应该以最近三个月作为计算周期。
(二)非法解雇
如果你觉得你的雇主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解雇你的话,你可以在被解雇之后的45天内向劳动标准委员会投诉:
1. 因为你行使了《劳动标准法》赋予你的权利;
2. 因为你向劳动委员会提供了有关你的雇主执行《劳动标准法》的情况或者作证;
3. 因为你的工资被法院扣留或者将要被扣留;
4. 因为你怀孕;
5. 雇主解雇的目的是逃避执行《劳动标准法》或有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