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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加拿大:如何不坐这183天“移民监”?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凡永久居民,在任意一段365天阶段内,必须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永久居民身份。很多人将以上的情况戏称为坐“移民监”。可是,一些新移民无法每年在加拿大住满183天,会有什么后果?又该如何应对呢?

很多新移民在移民加拿大以后,会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加拿大一段时间。这些原因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可能是私人因素,也可能是商业因素。每个人在离境时,或是在境外相当一段时间后,担心自己的身份会丧失,因而忧心忡忡。有的不得已,强迫自己在加拿大长期居住,以图尽早拿到公民待遇,以便获得自由进出的身份。

我们每个新移民确实需要在加拿大居住吗?法律的要求到底是怎么样的呢?法律上的要求有没有例外呢?如果确实要住,那要住多久呢?

不坐“移民监”,有法可依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凡永久居民,在任意一段365天阶段内,必须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但是《移民法》同时也规定,如果一个永久居民一年内在加拿大住不满半年,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

一、拥有一张“返回证”(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或者,能证明有意图返回加拿大作为永久居民居住。

二、《移民法》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个永久居民可能获得一张“返加证”:

1)因加拿大公司派遣去国外执行公司业务;

2)因为要去国外求学或接受职业训练;

3)陪伴一位已经获得返加证或具有公民身份,但要在海外长期逗留的家庭成员出境。

4)有其它为移民官所认可的原因。

法律规定,“返加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经高级移民官批准,可以签发有效期为两年的“返加证”。在“返加证”有效的期内,即使此人一天也没有在加拿大居住,也不会丧失其永久居民身份。

申请“返加证”需要申请人提供照片两张,填妥一张“返加证”的申请表,并缴纳75元的申请费。申请可以向所在地的联邦移民局提出,或是向加拿大驻海外的签证官提出。法律规定,该申请甚至可以是口头的,而不必用书面的形式,但差不多毫无例外,所有的“返加证”都是用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的。

“返加证”的申请时间取决于受理申请的移民官的内部规定。例如,在大温哥华地区、维多利亚、西雅图等地,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但是在台北、香港或北京的移民官所需的时间却又各不相同。

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三年“返加证”,亦即请假三年,即可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答案为: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下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由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在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三年,并满足其它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三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住”这个词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有些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不管他是否实际居住在加拿大。这些法官认为,只要将家安在加拿大,而他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因素消失,他还是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应被认定为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四年中住满三年,就是实际住满三年,一天也不能少。这是联邦法院两派不同法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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