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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专利法案


加拿大专利法案规定,发明者向加拿大专利局提交申请,对其发明作详尽描述,说明该项发明在某领域是一种新的突破,并能够为该领域的繁荣做出一定的贡献,就有可能得到专利权。如果申请成功,专利权持有人就有将其发明投入生产的独占权。专利法案曾经做过两次修改。1987年以前的专利法案规定: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真正的发明者,条件是其发明必须实用、新颖、在加拿大前所未闻或不曾被人所用,申请之前至少两年内未经出版透露;1987年的修正条例说明,发明者是指第一个向当局申请备案者,其发明只在申请前未透露、未见诸出版物。今天的专利法案延续了1987年的修正条例,专利申请人可参照该条例进行专利申请。

加拿大专利法案同时规定,发明项目必须由专利局经有资格的公务员鉴定,确定其是否真正如发明者所言,的确符合实用、新颖的原则时专利权才被授予。按《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保护者如符合“新鲜、有用、非显而易见”原则,而且至今仍然保守其秘密,自向公众透露之日起,可在两年内享受优惠保护。在此期间发 明人可权衡利弊,决定两年后是否正式提出专利申请。按规定,持有专利者享受其发明的独占权期为17年,1987年修正条款将其延长为20 年。期满后该项发明即成为公共产权。对食品、药物、原子能等方面的发明另有条款,规定这类专利权不得被用来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加拿大设有专利督察官,其任务是确保加拿大市场得到正常供应,不因在某方面有人持有专利权而受其影响。未注册的专利药品经一段时期之后,其他人就可获得生产许可证,此期限原为3 年,1987年修正条款将其延长至10年。

要取得国际专利保护,可以通过工业资产保护联合会,在那里进行专利权登记之后,就可在会员国内获得专利保护。再则,发明者有1年的时间用以向联合会其他成员国申请,同时保留发明者在加拿大的申请期。

在加拿大取得专利的发明,仅在加拿大境内受到保护。该项发明在加拿大境外使用或出卖,与加拿大《专利法》无关。加拿大专利持有人可以许可证方式或授予方式将专利转让到国外。接受国外转让在加拿大独家使用的专利,必须到加拿大专利局登记。

加拿大境外居民申请加拿大专利,通常要聘请境内的专利律师或经过注册的加拿大专利代理人来办理。包括咨询和代理在内的费用,一般为2 000加元左右。

   根据只有按“新鲜、有用、非显而易见”的原则所做出的发明才能申请专利的规定,有些技术发明显然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比如计算机软件,因其是由已经公开的编程方式排列组合而成,所以不具备“非显而易见”的条件,且其使用寿命可能短于申请专利所需的2~3年。因此,这类发明申请专利,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