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两位好朋友为了房屋装修而发生法律纠纷的故事。
G女士于1999年在多伦多以低价购买了一栋房子,价钱低是因为房子需要扩建和整修。G女士买屋后﹐又攒了好几年积蓄,终于在2004年有能力装修房子。
她向一家银行申请房屋装修贷款遭拒,塬因是银行认为﹐以她目前的收入,无法偿还每月贷款。遭到闭门羹,G女士只有求助于多年老友-堂兄S先生。堂兄一听说G女士贷款被拒,立即义不容辞地伸出援手,提供了「联名签署」争取贷款,以解G女士燃眉之急。S先生有多年整修老旧房屋的经验,因此他也顺便帮G女士做些整理维修工作。「联名签署贷款」获准,于是S先生顺理成章地成为G女士的房地产「共同拥有人」。
共同签署房贷的威胁
S先生常利用周末帮G女士装修房子,他同时也会买一些装修所需的材料,如墙板、油漆等。不过大部分材料还是G女士所买。G女士同时僱请了专业装修工进行大部分翻修工作。
很不幸地,2007年,二人对如何装修的意见不同而发生了严重的争辩,关係失和后,双方互不理睬。
不久,G女士收到由S先生的律师所寄发的一封信函,信中陈述,S先生係「 房屋贷款共同签署人」之一,因此房屋有一半价值的权益应归属于他。然而G女士认为﹐她与S先生之间有很清楚的「谅解」,当S先生同意帮忙联名申请房屋贷款时,他知道他自己是不能获得房屋一半价值的利益的。在其时,S先生也一再重复告知G女士毋庸担心,他不会非份索求房子一半价值的权益。遗憾地是,对这个「谅解」他们并没有立下白纸黑纸的承诺。
G女士在会见自己的律师时﹐带了一份银行的文件,说明她已经有资格独自申请贷款,因为她目前的工作待遇优于从前,所以她不再需要S先生帮忙共同签属房屋贷款。
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本案主要的问题是,S先生是否仅以「共同签置人」和「共同拥有人」的身分,就可以有合法的权利资格获得房屋一半价值的权益?换言之,一个朋友或亲戚共同签署房屋贷款,使得主要贷款人因而获得融资,而把亲朋的名字列入房屋所有权以为安全抵押,那么,该亲朋是否就有权利分享房屋的资产吗?
本案S先生的律师会偏重「房屋共同拥有人」的辩词,做更有利于S先生的辩解。由于S先生被认为是房屋共同拥有人,因此他必须证明他与G女士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t)或分别共有(tenant in common)。如果S先生欲证明他与G女士係「共同共有」房产,必须符合四项标準:共享产权(unity of title),共有的时间(unity of time),共同拥有权(unity of possession),共同享受利益(unity of interest)。
对前二项的标準,S先生或许还能提出证明,不过有争议的是,早在S先生把名字加上 「共同拥有人」之前,G 女士早已经是合法的房屋拥有人很多年了。S先生无法提出第叁项证明,因为他无法证明自己有权利或G女士有意让他住进这间房子。所有的证据都显示房子是属于G女士个人所有是十分清楚的。
至于第四项标準,S先生同样提不出来,因为普通法认为,不同性质的利益是不可能存在共同共有人之间的。S先生必须证明他与G女士有共同的利益,例如:他也分担每月房屋贷款,或者协助维修房子,像除草之类的工作。或许有些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共同的利益,那就是S先生帮忙缴付水电费、房屋税,或是他付给G女士有关房子的费用,或是他有时住在这栋房子里。然而本案可以清楚地看出,S先生从来没有住在这栋房子内,虽然他曾经买过一些装修房子所需的材料,但这并不能证明二人之间有共同的利益。
白纸黑字保障权益
因此,既然S先生无法证明他与G女士公同共有这栋房子,G女士完全不必为S先生仅是房屋贷款联名人以及房屋共同拥有人这一事担忧。同样地,G女士在法律上也没有义务给付任何补偿予S先生,只要她能证明使用S先生的签名并没有对他造成任何实质的损失,或者提出S先生没有以任何方式对房子的价值做过任何贡献等证明。
所以S先生不能对这栋房子要求一半的权益,除非他能提出正当合理的理由:为什么他有这个资格权利,例如:「 联名签署贷款」对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他提供很多金钱资助G女士整修房子等。不过,为了把S先生的名字从房屋所有权中删除,G女士必须自付有关的律师费。
像这类法律纠纷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因为受迫于房屋贷款的申请期限,贷款人很容易转而向亲朋求助,如果迫不得已非要如此做,那么你最好白纸写下黑字,保障自己的权益,万一日后与亲朋关係破裂,就可以防止对方採取法律诉讼途径做非份的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