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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L-1签证要求更严

据报道,90年代中期,通过跨国公司经理人才办L-1签证,曾经是中国大陆许多人移民美国的主要方式。但近年美国对L-1签证的要求日益严格,日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正式发出备忘录,对申请L-1签证的要求更为严格。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出的备忘录长达15页,其中最主要的更改,涉及对在中国母公司担任经理级主管的年限,从6个月提高到一年。其次,对申请人是否真正受雇为子公司或母公司工作,有更严格要求。
   
    虽然移民局对L-1签证的要求更严,但部分移民律师表示,只要真正有实力,在美国的分公司有一定规模,还是可能通过L-1签证在美国工作,然后申请绿卡。
   
    移民律师方孝伟解释说,L-1签证在90年代,曾是许多中国大陆人士移民的主要方式。1997至1998年间,L-1签证申请达到高峰。但后来美国移民局发现有不少申请人做假,对L-1签证的审查趋严。近年移民局采用“拖”的办法,递件上去迟迟不批,如石沉大海。
   
    他说,移民局要防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申请人在中国到底是不是经理级管理人才,是否真正在中国的总公司任职。有些人根本不是中国总公司经理,只不过找一个公司办身分而已。二是在美国的分公司是否真正在做生意,规模如何。
   
    他说,以前对美国分公司的规模要求,有三五雇员就可以。现在要有10至20人。雇人是要花钱的,如不是真正做生意而是做假给移民局看,这么多雇员要养起来就不容易。移民局不光看雇了多少人,还要看发多少薪水,申请人为经理,薪水自然不能太低,要与美国同等学历的人一样,月薪两三千元可能打发不了,要四五千元甚至更多。如果做假,几个月或一年,可能还可承受,但现在移民局故意“冷处理”,拖延不批,申请人就不一定拖得起了。
   
    不过,方孝伟表示,现在要办L-1签证是比较困难,但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本身不是做生意的,硬要做,就很困难。如一直在做生意,则可能想一些办法。
   
    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L-1申请人的要求,除应为公司主管,如经理人员外,也须具备特殊技能。如申请人在公司内专门负责技术,而这种技术又是美国分公司所需要的,便可申请。
   
    此外,移民局对经理人员及特殊技能人士并无限制。某申请人在中国是经理,到美国可能当特殊技能人士,反之亦可。这一规定对专业人士可能是一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