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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司法部新规:移美需背景审查后才获批准

根据司法部的新规定,在安全背景检查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移民法官不得批准驱离程序中提出的移民申请或避难申请。

“911”后移民局并入国安部,但移民行政上诉权仍然留在司法部内,接受上诉的移民法官负责驱离程序中提出的行政上诉、避难、就地调整身份和迫害保护等申请的核审。与一般移民申请不同的是,驱离程序中提出的豁免或I-485就地调整身份申请需要向司法部系统的移民法官提出,而不是向移民局提出。


  司法部周一颁布新规定,发布它与国安部协调的结果,要求移民法官和司法部行政复审办公室与国安部密切配合,在安全背景检查结束前不得批准I-485就地调整身份和避难等申请,已经安排的移民听证日期必要时应该加以变动。另外,移民法官有责任督导申请人配合调查、按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向国安部官员提供指纹和I-765个人资讯表格等。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出,申请人如果没有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提交个人资讯,移民法官有权视为放弃申请,可以拒绝审理。新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司法部解释说,这是为了减少核审程序中的等待,避免法律诉讼。过去涉及移民法官作业的规定不甚明确。法官经常不等安检结束就批准申请,国安部安检未完又不能发放移民证件,导致绿卡等证件严重积压。有人为此状告国安部动作迟缓,迄今没有结案。

  另一个考虑是,国安部接到安检通知后,经常发现过去的安检已经过期,申请人却以为已提交了全部材料,又没有接获通知,贻误了安检,导致申请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