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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加强《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根据教留司研[1993]457号和署监[1994]459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加强《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除个别情况且条例有关规定并手续齐备者可由我司出具外,原则上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必须认真填写有关内容,不得留有空白栏或提供空白表。   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且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自费赴国(境)外学习语言的就读生、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出国探亲的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等。   三、《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每份按2美元的当地货币收取,收取的费用单独设账管理。请你处(组)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收费情况报我委财务司,并将《留学回国人员名单》报送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