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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劳资关系与社会保障


工时与工作环境

加拿大是一个职业自由的国家,没有铁饭碗之说,人们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也可能因找下到工作而失业。加拿大劳工法例和各省的雇佣标准法都是保护雇员利益的,雇员的权力包括,一天8小时、每周五~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就要领取加班费;各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一般在每小时5~5.4加元左右。只要雇员在受雇3个月后,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如果加班,工资一律加一倍半。雇员享受带薪休假期。男女同工同酬,雇主不能歧视女性。

加拿大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定,雇主必须为职工提供健康和有安全保证的工作场所。例如,雇有2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由职工选出一名健康和安全代表;任何超过20个职工的工作地点必须成立健康和安全委员会。当然办公室、图书馆、剧院、商店等处所除外。

当劳工部长认为某个工作环境有危害时,可以下令成立一个或几个联合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受职业健康和安全法保护的职工,可以拒绝去做不安全的工作,当然此条例不适用于警察、消防队员,也不适用于拒绝工作就会危害他人性命和安全的工作(如医疗等工作)。在调查职工拒绝工作事件时,职工有权要求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和代表,以及其他职工代表在场。职工依法要求执行健康和安全法以及其它劳保条例时,雇主不得处分、威胁或解雇职工。

工会与罢工

加拿大的全国性工会组织是加拿大劳工总会,各省有劳工联合会,各城市和地方有地方工会,加拿大的工台作为一个职工组织,在经各省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认可和雇主自动承认后,就具有谈判的权力。工会代表职工同雇主就工资、工时、福利、工作环境和劳资纠纷等进行谈判,并代表职工向政府表达对税收、失业、保险和退休金等事项的意见。加拿大的许多行业都有工会,尽管不包括所有的行业。职工参加工会及其活动,是正当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如果雇主因职工参加工会而加以歧视或排斥,职工或工会可以向各省的劳工关系委员会申诉。每个工会都有自己不同的会章和附则,并据此组织起来和管理。

工会与雇主之间就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等进行谈判,所签订的书面协定称为合同或集体协定。这种协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支配劳资关系,一般为期两年左右。在此期间罢工是不合法的。工会会员或小组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投诉。一般协定中都有投诉的规定。未经工会批准或违反合同的自发罢工为"野猫罢工"。合同期满时,工会和雇主要谈判新的合同,如果谈判破裂,双方可请省政府派人来调解。若仍不能达成协议,工会会员可以投票决定罢工与否。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罢工才是合法的。在谈判过程结束之前,工人罢工和雇主停工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