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香港移民夫妇因为1997年後的金融风暴、其香港的物业变成负资产,无法维持加港两头家而全家回流,8年後,两人带同在加国出生的儿子以游客身分进入加拿大,结果被关员发现两夫妇是没有坐够「移民监」的永久居民,因而向他们发出递解令。两夫妇最後上诉至联邦法院,终被法官认为移民部在签发遣返令期间犯了程序错误,判两人司法覆核成功,案件可以发还移民部重审。 法庭文件显示,妻子陈淑英(Shuk Ying Chan,译音)在1994年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资格,她随後申请丈夫黄伟暄(Wai Huen Wong,译音)移民,丈夫在1997年成为永久居民。儿子在1996年在加国出生,是加国公民。 文件指,黄伟暄在港有一贵价物业,但98年香港楼市泡沫爆破,他们的物业变成负资产,导致他们无能力再在加拿大居住,一家三口在2000年回流香港。三人在2008年再度来加,却以游客身分进入,结果被关员发现夫妇实际上是加国永久居民,但却没有满足5年居住至少730日的规定,移民官因此向夫妇二人发出递解令。 递解令由一名移民官(officer)以代表署理部门主管(acting chief)签署,後再有另一名同样级别是officer的移民官撰写报告,确认「移民部长」同意递解令有效,还说两人的儿子虽是公民,但无足够理据申请人道立场留下,而该份报告也是以「署理部门主管」名义签署。 夫妇上诉至移民上诉局,指根据移民法,签发遣返令应该由两级关员核实,即分别为「officer」,及由「部长代理人」(minister's delegate)代表「移民部长」确认,在此案中,「部长代理人」就是该名署理部门主管。然而,夫妇律师指出,明显签发这个递解令的过程,并没有获得「部长代理人」的正式签署,只是两名「officer」以其名义签发,有违移民法的规定。 但上诉局判夫妇上诉失败,两人於是再上诉至联邦法院。法官Luc Martineau最後同意上诉人律师的陈词,认为递解令签发过程的确有误,因此判决二人得直,司法覆核成功,案件发还移民部由另一些关员审查。 (责任编辑:无忧雅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