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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两国同时有收入时 应如何报税?

时间:2010-03-20 10:2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随着美国经济的复苏,越来越多的加国技术移民和公民取得了美国工作签证,高高兴兴地赴美国上班。但报税季节一来就犯愁了,本来就有繁琐的加国报税,现在再加一个更复杂的美国

随着美国经济的复苏,越来越多的加国技术移民和公民取得了美国工作签证,高高兴兴地赴美国上班。但报税季节一来就犯愁了,本来就有繁琐的加国报税,现在再加一个更复杂的美国报税,头不大才怪呢。

美加两国同时报税确实是一个难点,非一般会计师所能处理,弄不好白白浪费常年辛辛苦苦,出门在外所赚来的血汗钱,多缴纳本可以避免的税负;更有甚者,税表一旦填写错误,美国IRS,加国CRA的信件雪片似的一封一封寄来,搅得人心烦意乱。

因此,凡在美加两国都有收入的,报税时应特别谨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报税前先要确认好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此税务居民身份与绿卡、枫叶卡的居民身份不同。举例说,一个人可同时拥有绿卡和枫叶卡或公民卡,但他(她)不应同时为这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否则此人就会在报税时吃大亏。

美加两国的税法对税务居民的定义都有各自的表述,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一旦两国税法都认为某人为自己的税务居民时,就要借助加美两国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居民的定义来作出判断了。

在加美两国的税收协定中,判断某人是否为本国居民的条件的先后次序为:

1、 永久性住所位于的国家;

2、 如在两国同时拥有永久性住所,则为其个人和经济切身利益所在的国家;

3、 如按切身利益仍难以确认,则以其日常居所所在国来确定;

4、 如日常居所还无法确定,则以公民所在国来确定;

5、 如果某人同为两国的公民或非公民,则由两国税务当局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单身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内赴美工作在半年以上,只要不在加拿大拥有房产,应自赴美之日起成为美国居民,同时向加拿大税务局递交非居民申请。在填写当年报税表时,加拿大的税表上只填写离境前的收入,如没有收入,则不须申报。此时千万不要将美国的收入填在加拿大税表中。

而家庭中配偶的一方赴美工作,其余家庭成员仍留在加拿大,在此种情况下,其永久性住所及 经济利益仍在加国,因此不论其在美国工作多长时间,其加拿大的居民身份不变。在每年报税时应先就美国的工作收入在美国报税,然后再在加国申报全球范围的收入。此时根据加美两国税收协定,在美国缴纳的税负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免加国的应缴税额,以避免双重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种只是较典型的情况,实际情形有可能更为复杂。如自己把握不准,请咨询有关税务专家。

(责任编辑:无忧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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