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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寄养,公证先行

      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其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戚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
 
随着中国国力和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海外华侨华人选择把孩子送回国内寄养。对于无法回国办理寄养手续的海外华侨华人,经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寄养委托书是受托人办理如寄养证明、被寄养儿童入学就读等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寄养委托书的内容应注明委托寄养人、被寄养人和受托寄养人的姓名、国籍、所持证件等个人信息,还需注明寄养原因、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华侨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此项公证时,被寄养人父母应亲自到馆提出申请,如父母一方为外国人,也可一起申办。当事人可自行准备委托书文本或选用使领馆提供的格式委托书,提交委托人和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及居留证明、双方的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并由领事官员见证父母双方在委托书上签字或捺指印。如当事人在居住国当地办理公证,公证文书经居住国有权机关和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后,方可在国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