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就《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等问题,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日前发表了谈话。
颁布实施的目的
颁布实施《条例》,是我国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满足人民丰富多样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制定《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它将有利于我国教育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教育对外合作,增加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逐步解决现阶段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引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推动我国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促进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条例》与WTO
加入WTO是中国教育面向世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我国在教育领域作了相应的承诺,将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与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科技成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制定《条例》,是我们积极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将承诺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面对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我国教育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迎接挑战,增强我国教育的竞争力。
加入WTO还对我国依法治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有3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非歧视性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条例》的颁布,使我国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则和政策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外国教育机构来华进行合作办学,有利于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和依法自主办学,有利于我国政府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将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教育机构真正具有比较优势。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应当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全面发展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