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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三万现金出入新加坡须申报


  新加坡内政部提出修正法案,规定携带超过3万新元现金出入新加坡的人,必须向关卡人员申报,否则可被判坐牢长达3年或罚款高达5万元,或两者兼施。

  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修正)法案昨天由新加坡副总理兼内政部长黄根成在国会提出一读,除了要修正原本的法令,法案也加入新的条款,目的在于更严密侦查和打击贪污、贩毒及严重罪案。


  所谓3万元现金,包括任何相等价值的货币及其它可转让证券(beare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法案也提到,任何从国外接收到超过3万元现金的人,也必须在5个工作天内如实呈报,否则也将面对相同的刑罚。

  关卡人员有权搜查

  关卡人员若有理由怀疑某个出入境者身上有未申报的现金,他将有权搜查此人。他也有权对任何疑有违例现款的交通工具和特定的地方进行搜查。

  如果关卡人员有理由怀疑所搜查到的现金没有如实申报,他也有权扣住这笔钱以及扣留涉嫌违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