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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移民新10大迷思之一:同居1年分身家?

移民迷思:同居1年分身家?

前言:新移民对本地的法律制度完全陌生,导致他们在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节上,常常感到迷惘、无所适从。 明报一连十日,透过专家解读、意见等,探讨一下新移民常见的「迷思」。

迷思:本报最近收到一名男读者的求助,称与他同居刚满12个月的女友突然提出分手,并宣称她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财产。该读者四处询问朋友,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大都很模糊。 有的说同居12个月就算处于结婚的状态,而卑诗注重保护女性,闹上法庭的结果可能对男方不利;有的则干脆鼓励不要承认同居关系以抓紧时间转移财产等。 究竟法庭法中的「同居配偶」是何定义?

个案:事主Z先生是刚登陆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认识同为移民的Y女士,两人马上坠入情网,并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资,购入一套约30万元的柏文,开始了同居生活。 但从今年8月以来,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并结束同居关系,她表示已经咨询过相关人士,她将有权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产。

Z先生表示,同居期间Y女士只负责一小部分日常开支,所有的房贷、车辆保险、伙食费等都由他承担,家里添置家具和电器,外出吃饭等也大都由他埋单,还未算上送给Y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饰等。

女方对所住房屋「虎视眈眈」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后,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对所住的房屋「虎视眈眈」,她声称双方同居12个月后,已经属于「准婚姻关系」,一旦分手,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获得能力强一方的补偿,而这很多时候又都是以均分财产为标准。

Y女士还曾斩钉截铁地说,卑诗的法律比较「眷顾」女性,在判决时会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

Z先生虽然并不赞同Y女士的说法,但因为不熟知法律,还是产生了很多疑虑。 他首先担心的是12个月同居后是否就属于所谓的「准婚姻关系」,也就是Y女士是否真的有权索要他一半的家产?

其次,如果必须上法庭解决问题,那是否真像Y女士所说,卑诗法律存在「潜规则」,在判案时会比较同情女性又或是经济能力较弱者?

最后,如果在同居前签订协议,列举财产的所属,这样是否会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能否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

同居的定义:本地资深家庭法律师马少永表示,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对同居关系的定义。 根据目前卑诗的家庭法,双方保持像「婚姻般的关系」,并在一起生活了24个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认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