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厦门市人事局获悉,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日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
根据规定,引进时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经市人事局(或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颁发留学人员工作证并引进到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发给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5年。
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由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生活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或自行规定发放标准。(沈佩琛、余含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