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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加拿大上庭记:华人移民因伤害人吃官司

本文节选自老冯的精彩长篇:移民十年:在加拿大开店的日子。特别致谢老冯给予网连载许可权。

开店久了,心情比较烦,与客人的冲突增多,经常也会出现肢体碰撞的现象。心里也会默默祈祷:开店期间平安无事,既不要受到什么伤害,也不要因伤害别人而吃官司,前者做到了,后者却在卖店前的最后八个月晚节不保,被告上法庭。

在国外,不必动不动就说歧视,但是作为少数民族的移民总会被当地人低看一眼确是事实。这不仅仅是你的祖国够不够强大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你在当地混得怎么样的问题,你贫穷落后他瞧不起你,你富有强大了他嫉妒你,皆因他不把你当做自己人。以北美犹太人为例,他们是北美最为富有的一群,甚至操纵者北美的经济命脉,但当地人往往对他们拒而远之,在魁北克针对犹太人社区的捣乱破坏事件时有发生,也说明了这一点。

经营便利店与客人发生争执是在所难免的事,在国外,与当地人争吵时常会被人说中国人怎么怎么样,十六七岁的人买烟不卖给他也会大叫着中国人什么什么的,每当这时我都会火冒三丈,吵归吵,中国人碍着你们什么了?于是嘴里妈妈奶奶一起上,甚至会动手将客人推出去。尤其是对于年轻人,我更是没有耐心,经常是连踢带踹,虽然下手不狠,却犯了大忌,终于有一天因为动手打了人而成为被告。

那天是个星期五的晚上,店里正忙得不可开交,电话响了,是一帮半大小子叫外卖,要两块钱的糖果。这里无论大人孩子都很喜欢吃糖,六分钱一块儿,各种各样,买个几块钱,甚至十几块钱的是常事,但是外卖至少要五块,十块才给送。我跟他们解释说我们不能为了两块钱的糖果而派个外卖工,开着车送过去。对方听后便大喊大叫起来,嘴里也开始不干不净起来,我强忍怒火,心想送就送吧,别惹那气了,就告诉他们可以破例为两块钱的糖果送一趟外卖,并告诉他们加上外卖费总共是三块两毛五分钱。电话那边又不干了,又是一通吵闹,任我怎么解释(我们的外卖是加收外卖费的),他们就是听不进去,连喊带吵的,又是中国人怎么怎么,我气得又是妈妈奶奶地和他们对骂了起来,然后挂断了电话。见我总是怒火冲天的样子,妻子生气地把我训了一顿,我甩手不管了。她倒是有办法,告诉对方,给送,但因为忙可能要晚一些,再打来电话告诉他们再等等,就这样一直拖到了关店也没给他们送。这期间我在里屋给警察打了电话,警察给我的答复是,忍着点,他们闹够了就好了。

这一天就这么过去,我也不知道他们是谁。

可气的是,第二天下午来了几男几女,十六七岁不良少年的样了,其中一个傲慢地说:昨天是我们打电话要买糖,为什么不给我们送?我的火噌地一下窜了起来,妻子连忙拽了我一下,我忍了忍,把外卖有最低消费额的限制,以及外卖要收费等又解释了一下,他们哼了一声表示理解,接着,要买糖。一般有客人买糖都是我们给捡,一来免得客人弄洒一地,二来也防止一块钱的糖,客人会瞎数捡出两块钱的糖来。其中一个小子,要买一块五角钱的糖,我告诉他一共二十五个,然后他挑选种类,我用一个大夹子一块块地夹了起夹。过了一会儿,他问我还剩多少,我说已经二十四块了,还剩一块,他又问了一遍,我又重复了一遍,他问到第三遍时,我说我已经回答了两遍了,第二遍我还伸出了一个手指头,你还不懂,他嬉皮笑脸地说没懂,并问其他人,你们听懂了吗?其他人嬉笑着说不懂。我当时想也没想拿着手中的夹子狠狠地朝着他的脸打去,顿时一股黑血从他的嘴上流了下来。我准备着他们会冲过来,没想到,他们都被我的举动吓傻了,边往外面走,边说要报警。我说;滚,爱干啥干啥。

过了一会儿,警察真的来了,我镇静了许多,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前一天他们怎么捣乱,今天怎么戏弄人说了一遍,并强调我只是生气地挥手想叫他们滚开,没想到碰到他的脸上。见各说各的理,警察最后跟我说,我今天不会抓你,并且我已经试着给你们调节,他们不同意,可能会起诉你,如果他真的要起诉你,我们也没办法,看运气吧,说完就走了。我的心开始忐忑不安起来,毕竟我打了人,但是在气头上,我还是抱着爱怎么着就怎么着犯浑的想法,而没有马上想办法在第一时间平息此事。

当天晚上十点多钟,家里电话响了起来:我是警察,你被起诉了,你最好马上到警察局来一下,越快越好,否则会对你不利。我预料到会是这个结果,也里却仍然不免惊慌,不用说在国外,就是在国内我从未想过会有一天,我会被起诉,被叫到警察局。我假装平静地跟妻子说,如果我晚上回不来,给我送件衣服过去。大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不复还”的悲壮。

实际上我也的确不知道等待我的会是什么。

到了警察局,已接近夜里十一点了,这里很安静,大厅里只有我一个人,我跟值班人员说明了来意,他叫我先等一会儿。我的心里有些紧张,心想可能会在这儿呆一夜,可想想他们只是打个电话叫我自己来,而不是响着警笛的警车来抓我,应该也不会有什么大事。

过了一会,对面的一个门开了,两个全副武装的警察走了出来,问了我的名字后便把我引到了一间有点像审讯室似地小屋,一个警察坐在了门口,另一个警察示意我坐下,然后他坐在我的对面,跟我说我被以持械攻击的罪名起诉,我表示惊讶,并解释说不是什么器械而只是夹糖用的夹子而已,警察说即使是用一支铅笔也是器械,然后跟我说了一些我有权保持沉默以及我所说的一切都会被作为证据纪录在案等在电影里常听到的话,说完拿出一张纸,要我把事件发生的经过写下来。我说我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我不知道是该写还是该保持沉默。警察说:那你就咨询一下律师吧,接着,他拨通了一个律师服务的电话,并简单介绍了一下情况,然后把电话递给了我,并嘱咐我和律师谈完话后告诉他们,说完他们带上门就出去了。

屋子里只剩下我自己和电话里律师服务中心的人,他认真地告诉我保持沉默,什么也别对警察说,第二天早上到律师事务所去找一位律师替我处理此事,并告诉我一个电话。听了他的忠告,我便叫警察进来,说我不想写什么经过,我会找律师来处理一切。警察又递给我一张纸,并跟我说明,四周后去某个法庭,五周后再回到警局报道,随后就让我回家了。

人是回来了,事情的结果会是什么样,心里一点底也没有。

打电话给朋友,没有人有过类似的经历,只是告诉我要慎重找律师,因为在加拿大量刑很轻,就是罪名成立,罚点钱也要好过请律师,并且免费的律师服务只是那些低收入的人群才可以享受到的,像我这样的收入是不够资格的。我听了他们的话,也对自己的法语或是英语有信心,便决定自己处理一切。

四周后,我独自一人来到法院,本来就有些庄严肃穆的法院大楼加上我内心的紧张,就更觉得它沉重地压得人透不过气来。我会被判有罪吗?会罚款吗?会是多少?上千,或是上万?

走进一间比小会议室大不了多少的房间,屋里已经坐了不少的人,但却很安静。不一会儿,穿着深色宽敞大衣,貌似法官的人从后面走进像主席台样地势较高的地方,与我们面对面坐下。先是说了些满嘴法庭术语的开场白,这时我才发现我几乎什么也听不懂,心里不免有些紧张。接下来,被告人不必到场的代理律师们接二连三地为各自的当事人进行的辩护,好像都是在翻阅材料,提供证据类的简短陈述。然后就是律师带着当事人站在法官面前,听法官宣读着什么,有的是要补充材料,有的直接宣判补交罚款之类,听起来都不是什么大事,倒是看到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一言不发,而全权由律师答对,好生令人羡慕。心想,做个富人或是穷人真好!富人不差钱,穷人不用花钱。

最后,法官请没有律师的人站起来,一看,加上我一共不过四五个人。叫到我的名字时,我走到前面,法官宣读对我的起诉书,我说是他们到我的店里捣乱,我反倒成了被告了。法官说今天不讨论这件事,但是建议我最好找个律师,因为我涉案的人不满十八岁,如果罪名成立会对我不利。然后助手递给我一份有关起诉我的材料,让我回去准备,一个月以后再来法庭。

回到家后,我简单看了一下起诉材料,里面有当天来的警察做的���件经过的笔录,还有被我打的人对事件经过的描述,以及他的几个朋友做为证人写下的他们所见的事情经过。而我当天晚上想着要请律师,便什么也没说,什么也没写。

五周后的一天,我又如约来到的警察局,他们告诉我需要打指模,我知道,就是按手印,一般都是犯了罪的罪犯才有此待遇。我忙跟他们说,我的事还没有结果,最后的判决还没有下来。他们说没有关系,只是先打着,结果出来了,再取消纪录。我很失落地跟着两个内勤警察走到一间像是医院似的小房间,他们带上乳胶手套,拿出一块软如橡皮泥般黑乎乎的东西,拿着我的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最后是小指分别蘸着那东西,然后再分别按在白纸上,而后是整个手掌,就这样左右手各一遍。接下来是照相,正面,左右侧面各一张,胸前有一块标有数字的牌子,与电影里看到的给罪犯拍照一摸一样。整个过程时间不长,我的脑海里却闪过大学生活、中学教师、大学教师、报社记者、出国移民、打工、读书、开店许许多多的画面,我怎么会成为现在这样? 当警察看着我填写的表格夸我的字写的好时,我心想,在你们眼里我可能只是个开小店的,来自一个你们认为是落后国家的,语言不好,没什么文化的亚裔移民,其实要不是在你们这儿,我怎么也不会沦落到以这种方式和你们打交道的地步。

走出警察局,想着自己似乎已是有了污点的人了,反倒莫名其妙地轻松了起来,全然没有了刚才的委屈,忽然觉得,男人嘛,早有些这样的经历,早些放下小文人的包袱,可能我就不会是现在这样庸庸碌碌了。都说性格决定命运,男人的成长过程中就应该多些经历,多些坎坷。

前前后后,历时整整十三个月,“打人”事件才画上了句号。打人罪名成立,但因情节较轻,只给予口头警告。对于原告来说,他讨了个说法,对于我来说,也算是上了一堂旷日持久的法制教育课,我知道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打人都是犯法的,这也许是为什么在加拿大打人的事情极少发生的真正原因

鉴于我的第一次法庭经历,加上法官的建议,我决定还是要找个律师。

我翻阅着电话黄页,得知在我的店的附近有两个律师事务所,便打电话过去,其中一个只接经济类的案子,我便联系了第二个律师。他叫伊夫,听了我的陈述后,他告诉我他可以接我的案子,收费是八百五十元,并帮我分析了几种可能的结果。第一,法庭和解;第二,如我所说,法庭判定是个意外事件,我无须负刑事责任;第三,伤害罪成立,但因情节较轻,不记录档案,只是给予警告,诸如半年之内不许再发生类似的伤人事件等等;第四,也是最坏的结果,罪名成立,并记录在案,也可能附带较轻的处罚,比如罚款一二百元之类。听了他的陈述我倒是松了一口气,因为加拿大是全民医疗保险,所以不存在给受害人赔付医疗费之说,律师也强调这边的判罚也大多是教育性的,警告性的,而不会是狮子大开口。辛辛苦苦开店,原本最担心的也是被罚很多钱,或是被对方讹钱,现在看来这种担心已没有必要,另外,八百多元的律师费也是我承受的了的价格,至于罪不罪名的,随着时间的过去,早已看开了。

从此以后,所有材料交给律师,所有事情也都是律师打理。甚至后来一次次地出庭也都由律师代理,我只是每隔一两个月打个电话,问问进展情况。奇怪的是,这么件小官司,我出庭一次,律师代为出庭几次,前前后后打了一年多,才有结果,另外,如果我不服判决还有权上诉,最终需要多长时间,没有人能知道。这时我才理解了为什么赖昌星的官司一打就是十多年,甚至可能是永远。

这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宁可错放一千,也绝不错抓一个。

给被告人充足的时间,充足的条件,充分的权利,保护其利益不被侵犯(因为在法律的范畴内,被告是弱势的一方,而加拿大的法规条例永远向弱势群体倾斜)。对于我来说不管是什么结果,我想我以后再也不敢轻易地触犯法律了,也许这正是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也许也是为什么在加拿大打人的情况很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件发生大约几天后,我也试图找过被我打的人的朋友,并托其带话能否“私了”,得到的答复是:已经起诉了,还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吧。其实,如果“私了”,他或许还能得到些赔偿,我也会省去些律师费,可谓两全其美,皆大欢喜。但是加拿大人好像不大喜欢这一方式。就是在马路上发生车祸,也都是各自坐在车里各自填表,写上经过,或是以画图来表示车祸发生时的状况,然后交由保险公司等候处理。肇事双方根本不对话,一切都是警察或是保险公司来裁定。想想也对,试想如果“私了”泛滥,小事几百,大事几万甚至更多,其结果将会是法律遭到践踏,金钱或是权力当道,社会公正将不复存在。

2009年6月发生的“打人”的事件,到了不久前,2010年7月的一天,我接到律师的电话,他告诉我第二天,在何时、何地和他一起出庭,等待最后的裁决。对于裁决的结果我早已不在意了,但是毕竟这件事还压在我的身上,所以只是希望这一切尽快结束。

第二天一大早9点钟,我便独自一人来到了法院大楼(怕妻子跟着着急,就叫她自己开车去购物中心转转等我的消息),我的律师还没有到,倒是原告一方已来了一帮人,包括原告的父母、朋友(也是证人)、以及事发时处理此案的一名警察。他们有说有笑的看上去很是轻松。相比之下,我更加觉得有紧张感、压力感以及孤独感,要是在国内也一定会有家人或朋友相伴,并且以我在国内的交际面,各行各业都有朋友,说不定在法院大楼里就会有一两个熟人,正陪着我聊天呢。至少以我受过的教育,我尽可以大义凛然,慷慨陈词而不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在法庭上听不懂,或是说不清。

好在时隔一年有余,双方的气早都消了,原告与我相见还点头笑笑算是打个招呼,丝毫没有“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感觉,他的家人也像是来政府部门陪孩子办个什么手续,仿佛此行与我无关,对我没有半点怨恨或是异样的目光。我也不再生气,我们双方来到这儿好像只是为了等待个结果,至于是什么结果似乎已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过了会儿,我的律师来了,也穿了件黑色宽敞的律师服,甚是庄重。我犹如见到了主心骨,连忙迎了上去。

律师把我引到法庭隔壁的一间小屋里坐下,跟我说:一会儿到了庭上只是说无意中打到了原告,其他的不用多说。我问他,我可不可以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他们怎么事先捣乱,后来又怎么无理取闹都说出来。律师想了一想说:不用!有了来龙去脉,你和原告就有了矛盾,有了矛盾你就有了打人的动机,后面的打人行为就不是意外了。当时我还是有些想不通,就觉得,有了他们捣乱在先,才有了我的冲动之举,我才有理。后来才明白,他们的无理构不成犯罪,即使是构成了犯罪,我也只可以起诉他们,让法院来裁定,而不是自行定罪“该打”,然后“依法”打人。

由于那天人比较多,直到下午才轮到我们。

原告方先行出场,他从旁听席站起身走到正对着法庭工作人员以及法官的桌子前站好。法官让他把手放在一本厚厚的“圣经”上,并说一些“我所说的都是事实”之类的誓词。然后法官让他再把事发当日的情况描述一下,他说的都是事实,并没有太多的感情色彩以及倾向性。接下来,双方律师进行提问,当然,他的律师提出的都是对他有利的问题,诸如,被告当时是不是很生气,以及被打后的状况;而我的律师则相反,询问的话题总是围绕着我的打人动作是否有可能是个意外的刮碰。好在大家都是心平气和的问问题,回答问题。原告也似乎没有一点为难我的意思,甚至对我的律师提出的“可能是个意外”的说法,也表示有可能。

然后是原告方的证人出场,也就是叙述当时事发的经过。

最后,轮到我出场,同样地宣誓,同样地手放在“圣经”上。那一刹那,我发现那本大几号“圣经”已有些破损,发黄,甚至有些卷边儿了,为什么不换本新的呢?是重实用而不讲面子的加拿大人认为能用就行,还是更多的手摸过了就更有了神圣感,我不得而知。另外,让我这个不信上帝的人(以后也许会信)把手放在圣经上发誓,总觉得有些滑稽,要是伊斯兰信徒或者是佛教徒在法庭上宣誓也把手放在“圣经”上,他们会不会说谎呢?

这个想法现在写出来要很多字,当时在脑子里只是一闪,也就是刹那间的事儿,思绪便马上又回到了法庭上。职业、姓名,然后我也同样地描述了那天事情发生的经过,当然我强调的是生气地一挥手,而不是有意打人。接下来,双方律师向我提问,同样,我的律师还是朝着对我有利的方面提问,而对方律师则一再问我当时是否生气了,我说没生气。她接着问我是不是失去耐心了,我回答是。她马上说,对了,你认为他们在故意捣乱,所以你失去了耐心,所以你便打了他,也可能你无意真的要打他,但是你失去了耐心,控制不了自己最终还是打了他。

我还是被她绕了进去。

最后,全体起立,法官宣判。

法官的口气很平和,像是调节一起纠纷,跟我说:你打人的事是成立的,你以为他们是在故意捣乱,从而失去了耐心,挥手打了人,并且把他的嘴打出了血,不能说仅仅是个意外事故,但是情况又比较特殊,你开店久了,总有些人做出不礼貌,不尊重,甚至捣乱的事,使你失去了耐心,以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你要从中吸取教训,以后要学会控制自己,使这种事情不会在发生。。。

我对裁决的结果还算满意,我的确打了人,如果判成是意外,我倒会觉得内心有些不安,一分钱没花(律师费除外),又没有犯罪记录,也算是有惊无险了。而原告方好像也并不想把我怎么样,当时挨了打,一气之下告了我,时间久了,气也消了,也就是把这个程序走到底就算完了,结果对他们仿佛并不重要。另外,听律师说,法庭会根据其收入情况,给于因请假出庭的原告的父母补偿一天的误工费。散了庭他们全家应该可以去搓一顿了,当然,钱还是纳税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