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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L-1签证与EB-5投资移民

L-1类跨国公司职员签证

可以这样理解L-1类签证,某海外公司在美国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需要从海外直接派送某位经理人或主管人员到美国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即可以申请L-1签证。

该类签证对申请人所在公司的资质和性质审核特别严格:

1.要求该公司在美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是全资的子公司形式,与海外的公司为同一法人或所有人。

2.母公司应该至少有2-3年的营运记录,须是赢利企业。

3.母公司拥有美国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美国分公司可为新成立的公司。

4.各行各业都可办理,美国分公司不需经营同母公司相同的业务。

该类对申请人的资质有如下要求:

1.申请人也必须要在该公司已经工作超过一年,并且在来到美国的前三年内至少要在该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一年或以上。

2.申请人必须直接到在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作,工作职能需要在管理层内具有一定责任。

如果上述条件符合,申请人可以获得最长累计7年的签证,但是每次签发的有效期只有3年。如果该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刚刚成立一年或不到一年,那么首次的L-1签证的有效期则只有1年。

最重要一点是L1签证是非移民类签证,这跟EB-5投资移民获得的美国永久居住权暨“绿卡”是有本质区别的。而想要获得美国绿卡,一般情况下是通过EB-1方式获得。

L-1签证的优势与不足

优势

1.对申请人没有投资方面的要求

2.L-1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通过EB-1的方式来获得绿卡。需要申请人在美国开展属于自己的商业,雇佣10为以上的美国合法劳工。

3.L-1签证持有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投资在美的项目创造就业以换取永久居住权,可以自行管理自己的投资并作出相关决定。

不足

1.如果申请人所在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创建不到一年时间,那么首次申请的L-1签证有效期只有一年。而在到期续签时公司的发展情况将决定是否可以获得续签。

2.如果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利润不能负担起所有雇员以及日常开销,那么L-1签证在到期后很难获得续签。

3.如果L-1签证持有人的子女超过21周岁,将不能继续使用L-2附属签证需要单独申请其他类型签证居留在美。

4.在美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需要持续运作并且健康发展,才能保证申请人持有L-1签证在美居住。知道申请人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美国绿卡。而每次续签L-1签证时,不同的签证官员对于所递交的文件审核角度、个人观点都有所不用,增加了续签的风险性。

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模式的